第74436766号“英飞浦PIFHIP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00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西南宁万灯照明有限公司
  异议人皇家飞利浦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西南宁万灯照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4436766号“英飞浦PIFHIP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英飞浦PIFHIPS”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碳水化合物;皮革表面处理用化学制品;纸浆”。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53583号“PHILIPS及图”、第153584号“PHILIPS及图”、第161664号“飞利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照橡机;激光指示器;护目镜”、第11类“电灯;机动车灯;圣诞树用电灯”等。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半导体”、第11类“照明装置”商品上的“飞利浦”、“PHILIPS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构成对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的复制、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容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36766号“英飞浦PIFHIP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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