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24703号“YOUNIJE”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5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44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丽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永康市品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丽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永康市品木轩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4324703号“YOUNIJ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OUNIJE”指定使用在第3类“肥皂;洗发液;香波;洗衣用漂白剂;洗衣粉;去渍剂;化妆品;香精油;香水;洁牙剂”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0379181号“YOU'NIQUE”商标、第27350457号“YOUNIQUE”商标、第56261809号“YOUNIQUE及图”商标、第35051843号“YOUNIQUE”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墙纸洗涤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显著,并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抢注其商标,侵犯了其在先的商号权,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4703号“YOUNIJE”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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