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489804号“DEER TIG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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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2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温州市海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市海龙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3489804号“DEER TIG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DEER TIG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未加工或半加工普通金属;金属门把手;金属门”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808460号“LAND ROVER及图”、第3514202号“路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陆地机动车辆;陆地、空中、水上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器;汽车车身”等。本案中,异议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可以证明,异议人对《LAND ROVER标志设计》美术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在图形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别细微,被异议商标与该美术作品已构成实质性相似,经异议人宣传使用,被异议人具有接触该美术作品的可能。综上,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侵犯了异议人的在先著作权。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489804号“DEER TIGER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