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76412号“JATTOZ”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6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厦门顾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大成知识产权服务(河北)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市白云区采丽诗化妆品厂
  异议人厦门顾诺品牌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市白云区采丽诗化妆品厂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3576412号“JATTOZ”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JATTOZ”指定使用于第3类“香;动物用化妆品”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2705241号、第71712801号“JATTON”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香皂;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对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76412号“JATTOZ”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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