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35726号“马勒卡逻 MALEKALUO”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5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马勒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异议人马勒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凯泰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935726号“马勒卡逻 MALEKALUO”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马勒卡逻 MALEKALUO”指定使用于第11类“汽车前灯”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65401号、第22753555号、第17338169号“马勒”商标、第76896号、第76897号“MAHLE”商标等分别核定使用于第7类“内燃动力设备”、第11类“冷冻设备和机器”、第12类“内燃机的活塞”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生产销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35726号“马勒卡逻 MALEKALUO”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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