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02502号“同仁和”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2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州浔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州浔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102502号“同仁和”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同仁和”指定使用于第24类“布;纺织品制过滤材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81448号“仁和RENHE”商标、第38601486A号“人 仁和”商标、第6184097号、第37722555号“仁和闪亮”商标指定使用于第24类“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功能、用途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仁和”,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故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02502号“同仁和”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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