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87099号“BULMNK”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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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31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720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严树浩
异议人优利思百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严树浩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74187099号“BULMNK”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LMNK”指定使用于第6类“家具用金属脚轮;五金器具”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54292号、第64148884号“BLUM”、第12154293号“百隆BLUM”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6类“金属管道;五金器具”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字母构成相近,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引证商标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87099号“BULMNK”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