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7964号“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38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石狮市池莱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对被异议人石狮市池莱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997964号“N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N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成品衣;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8634777号、第43840906号“N”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领带”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等上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7964号“N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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