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98397号“THE NORTHERN TIGER”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4 2025-02-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24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天安涌道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张强
  异议人北面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张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098397号“THE NORTHERN TIG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THE NORTHERN TIG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拳击手套;竞技手套;运动腰带”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570082号“THE NORTH FACE”、第16570080号“THE NORTH FAC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8类“游泳池(娱乐用品);保护垫(运动服部件);雪鞋”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98397号“THE NORTHERN TIGER”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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