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860791号“德克尔”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铭浩工量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铭浩工量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3860791号“德克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德克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秤;复印机”。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7896559号“鸿星尔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计数器;秤;刻度尺”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的“鸿星尔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商标整体存在明显区别,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复制、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侵犯其字号权并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860791号“德克尔”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