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41500号“AGONGAM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1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被异议人:冠捷(广州)电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冠捷电子科技(福建)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冠捷(广州)电子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341500号“AGONGAM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GONGAME”指定使用在第9类“电视机”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15183号“A AGON AOC GAMING及图”、第52979636A号“AGON”、第53001451号、第53001451A号“AGON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视听教学仪器;教学仪器;人脸识别设备”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在字母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提供了其在中国市场使用其“冠捷”、“AOC”等商标的证据及其所获荣誉,作为同行从业者,被异议人可能接触并知晓异议人商标,被异议人未对其商标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同时被异议人还申请了与异议人商标相近似的“冠捷爱攻”、“AOCAGON”等商标。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摹仿他人独创商标的故意。该类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更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41500号“AGONGAM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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