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8591048号“创衣库CHUANGYIK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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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1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77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被异议人:郑英才
异议人迅销(中国)商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郑英才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68591048号“创衣库CHUANGYIKU”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为“创衣库CHUANGYIKU”,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皮带(服饰用);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012401号“优衣库”、第12821807号“优衣库”、第64599987号“优衣库”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衬衫;服装带(衣服)”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及销售领域等方面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及外观相近,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注册被异议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591048号“创衣库CHUANGYIKU”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