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961220号“CNEWKENWOOD”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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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76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德龙比荷卢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陈晓生
委托代理人:义乌市双龙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德龙比荷卢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陈晓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3961220号“CNEWKENWOO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NEWKENWOOD”指定使用于第11类“制浓缩咖啡的电咖啡机;无油电炸锅;家用微波炉”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876696H号“KENWOOD”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的“用于照明、加热、干燥和通风的电动装置、设备和器具;水过滤和过滤装置及设备;水净化设备和装置;水软化设备和装置;水过滤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形式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产源,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61220号“CNEWKENWOOD”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