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27984号“卧龙小叮当”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64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远远
  异议人叮当快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远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6期《商标公告》第75527984号“卧龙小叮当”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卧龙小叮当”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9355903A号“叮当及图”、第16711752号“叮当快药及图”、第36674178号“叮当三医云”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项目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同或近似,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字号权,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具有一定区别,故我局对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27984号“卧龙小叮当”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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