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051978号“伊湘妹”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145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灏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西安颐庭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异议人鸡泽县湘君府味业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西安颐庭轩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0期《商标公告》第76051978号“伊湘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伊湘妹”指定使用于第29类“干食用菌;豆腐制品;蔬菜罐头”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1190988号、第15014751号“湘西妹”、第16891948号“金湘妹”、第55383427号“金湘妹及图”、第4040123号“湘君府”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腌制蔬菜;腌腊肉;腌制鱼;蔬菜罐头”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29类“腌制蔬菜、泡菜”商品上的第4040123号“湘君府”商标虽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近似,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并损害异议人合法利益的后果,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51978号“伊湘妹”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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