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95111号“奈思星创”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81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段和段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重庆奈思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星创视界(中国)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奈思星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95111号“奈思星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奈思星创”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他人创建品牌形象的广告服务;商业信息代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266618号“星创”、第16961316号“星创世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中的文字“星创”,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95111号“奈思星创”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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