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2939479号“ANYBEAR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01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李家宇
  委托代理人:北京科龙寰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刘燕丽
  异议人李家宇对被异议人刘燕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2939479号“ANYBEAR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YBEARS.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腰带;宗教服装;浴帽”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829438号“ANYBEAR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套服;裤子”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提供了:商标注册信息、授权书、ANYBEAR品牌实体门店三方合作协议、店面照片等证据材料。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异议人已将“ANYBEARS.”美术作品作为商标注册并公开使用,在无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为异议人为该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或利害关系人。被异议人有接触异议人该美术作品的可能,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美术作品在构图要素、设计方式及视觉效果上基本相同,已构成实质性相似,且被异议人未证明该商标由其独立创作完成,因此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已构成对异议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939479号“ANYBEARS.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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