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8991号“金喻新舟”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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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8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西安市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重庆双泽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中航西安飞机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重庆双泽大药房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468991号“金喻新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喻新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6232513号“新舟”、第6232507号“新舟”、第6232521号“新舟”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7类“飞机引擎;发电机;阀(机器零件)”、第12类“飞机;航空仪器、机器和设备;空中运载工具”、第37类“飞机保养与修理;车辆加油站;车辆保养和修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新舟”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35类“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在先使用“新舟”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不良影响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8991号“金喻新舟”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