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502997号“康森照明”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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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7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齐哲哲
委托代理人:常州市延陵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中山市康森照明有限公司
异议人齐哲哲对被异议人中山市康森照明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502997号“康森照明”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森照明”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灯;射灯;吊灯”等。异议人主张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的“康森”商标。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期之前异议人于第11类“灯”等商品上在先使用“康森”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对其在先使用商标的抢注理由,我局不予支持。经查,被异议商标显著识别中文“康森”为烈士姓名,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02997号“康森照明”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