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6658号“霸王姬柳”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8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嵊州市猎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茶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嵊州市猎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26658号“霸王姬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霸王姬柳”指定使用于第35类“会计;人事管理咨询;工商管理辅助;广告”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3799243号“霸王茶姬”、第59199267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的内容、特点、方式、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6658号“霸王姬柳”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