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6888号“探拓登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28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宿州市天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魏秋兰
异议人宿州盈德服装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魏秋兰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886888号“探拓登峰”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探拓登峰”指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成品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324299号、第50789791号“探拓”商标,第31624597号“探拓 行无止境”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防水服”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或引证商标主要识别文字“探拓”,整体在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分,双方商标如予并存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为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本案中,鉴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已注册了相关引证商标,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相关规定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6888号“探拓登峰”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