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26747号“楚韵格”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4-12-02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30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张冲
  委托代理人:北京卓一慧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新行
  异议人张冲对被异议人王新行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226747号“楚韵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楚韵格”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日期之前,异议人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同或类似的服务上已在先实际使用其商标并使之具有一定影响,亦不足以证明其商号在与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相关的行业领域内,通过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26747号“楚韵格”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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