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420964号“AN CHUAN MOTO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83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株式会社安川电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泰州怡玮电机电器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安川电机对被异议人泰州怡玮电机电器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66420964号“AN CHUAN MOTO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AN CHUAN MOTOR”指定使用于第7类“交流伺服电动机;电梯用马达;冰箱用电动机”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46203号“安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纺织机;制食品用电动机械;电动制饮料机”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93063号“安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交流发电机;自动操纵机械;用于机床的夹具”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均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不同,整体外观区别明显,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420964号“AN CHUAN MOTO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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