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543547号“固嘉大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9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鼎灵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北固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益仁佳河北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汉市科达云石护理材料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北固嘉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543547号“固嘉大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固嘉大力”指定使用于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工业用黄蓍胶;建筑工业用黏合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728号、第6814023号“大力士”,第23807003号“科达大力士”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1类“未加工合成树脂;过滤材料(未加工塑料);固化剂”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均有一定区别,并存使用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其注册并使用在第1类商品上的第4361728号“大力士”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双方商标有一定差异,可以区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543547号“固嘉大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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