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12119号“皖北海螺”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2-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1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城羁水泥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徽海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城羁水泥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5512119号“皖北海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皖北海螺”指定使用于第1类“水泥制品用黏合剂;除油漆和油外的混凝土防腐剂;沥青脱模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54807092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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