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65380号“COCO KAZOOS”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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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0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原信达知识产权服务(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承芽
异议人香奈儿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承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065380号“COCO KAZOOS”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COCO KAZOOS”指定使用于第18类“半加工或未加工皮革;包;钱包(钱夹)”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401744号“COCO及图”、第1926593号“COCO”商标,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1303973号“I LOVE COC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未加工或半加工皮革;人造皮革;登山杖”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含有异议人引证商标字母或其主要识别部分“COCO”,双方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 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65380号“COCO KAZOOS”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