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106791号“凯萨皇冠CAESARCROWN”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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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11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门市润琪食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丹尼诗特色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门市润琪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4106791号“凯萨皇冠CAESARCROWN”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凯萨皇冠CAESARCROWN”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月饼;面包;咖啡”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177043号“皇冠及图”、第55923807号、第55609537号、第55609555号“皇冠 丹麦曲奇 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 BEST WISHES FOR YOU!HAPPY BIRTHDAY!及图”、第52603574号“皇冠丹麦曲奇及图”、第17154274号“皇冠 菠萝味注心曲奇 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PREMIUM CLASSIC RECIPE PINEAPPLE FILLED COOKIES及图”、第6588221号“皇冠”、第15359505号“皇冠丹麦曲奇DANISA TRADITIONAL BUTTER COOKIES DANISH SPECIALITY FOODS APS COPENHAGEN DENMARK ORIGINAL DANISH RECIPE·NETT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巧克力;饼干”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月饼;面包;糖果(甜食);糖;茶;咖啡;米”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主张在本案中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第18177043号“皇冠及图”商标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分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06791号“凯萨皇冠CAESARCROWN”商标在“月饼;面包;糖果(甜食);糖;茶;咖啡;米”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