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9521号“塘沽康明斯”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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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7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6986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东莞市莞城地力建材贸易部
异议人康明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东莞市莞城地力建材贸易部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0期《商标公告》第74429521号“塘沽康明斯”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塘沽康明斯”指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砂纸;动物用化妆品管道用金属加固材料;金属管道;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管道用金属弯头;金属水管;管道用金属接头;金属排水阱(阀);金属喷头;金属喷嘴”。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31098号“康明斯电力”商标、第53855887号“CUMMINS”商标、第157527号“CUMMINS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标志牌;集装箱”等、第7类“柴油机”。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生产销售领域等方面有较大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30925号“POWER GENERATION CUMMINS及图”商标、第32432280号“KANGMINGSI”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6类“金属管道”等、第7类“阀(机器部件)”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但是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商标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第5357639号“康明斯电力”商标、第5357625号“康明斯滤清系统”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阀(机器零件)”等。被异议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文字构成接近,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其它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对其注册并使用在“发电机;发电机组”等商品上的第1294457“康明斯”商标和第146672号“CUMMINS”商标等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但未提供充足证据,对于异议人该项请求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塘沽康明斯”与异议人字号“康明斯”并不相同或基本相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对其在先字号权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证据不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9521号“塘沽康明斯”商标在“金属阀门(非机器零件);金属水管阀;金属排水阱(阀)”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