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6461号“KUNOW”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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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37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温州凯沃工艺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美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温州凯沃工艺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6461号“KUNO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KUNOW”指定使用于第28类“纸牌”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40886号“UNO”商标、第51230657号“UNO FLIP”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28类“纸牌”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英文字母组合、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应不致造成消费者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6461号“KUNO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