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240927号“SPACE LAD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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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22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铭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乐文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深圳市艾维普思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凯乐文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5240927号“SPACE LAD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SPACE LADY”指定使用于第34类“雪茄;电子香烟”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439525号、第64111272号“SPACEMAN”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4类“小雪茄;电子香烟”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SPACE”,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双方商标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二者来自同一市场主体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的来源等产生混淆,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240927号“SPACE LAD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