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38253号“康盛玖粮”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8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17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宿州醉香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宿州醉香坊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038253号“康盛玖粮”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康盛玖粮”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168214号“九粮液”、第3467940号“五粮液WULIANGYE”、第1249527号“五粮醇”、第1257697号“五粮春”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原料成分、生产工艺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38253号“康盛玖粮”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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