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027102号“YGD”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12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735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余国平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华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建士
  异议人余国平对被异议人王建士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027102号“YG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GD”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自行车用无内胎轮胎;自行车车胎;汽车轮胎”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021922号、第8610392号、第6755294号、第6755292号、第43583520号“YG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为第1类“工业用黏合剂;皮革黏合剂;轮胎黏合剂”、第4类“汽油;润滑剂;润滑油”、第7类“活塞环;内燃机火花塞;轴承(机器零件)”、第9类“变压器;集成电路;电子防盗装置”、第35类“商业企业迁移服务;会计;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55295号“YGP”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车轮;摩托车;车辆轮胎”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027102号“YGD”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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