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998775号“王记山沟沟”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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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3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杭州山沟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宁波弘驰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龙龙
异议人杭州山沟沟旅游度假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龙龙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998775号“王记山沟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记山沟沟”指定使用于第43类“饭店;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等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907962号“山沟沟SHANGOUGOU”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3类“咖啡馆;饭店”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部分“山沟沟”,易被误认为是异议人的系列商标或与异议人存在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流动饮食供应;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餐厅;酒店住宿服务;餐馆;饭店;会议室出租”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98775号“王记山沟沟”商标在“流动饮食供应;酒店提供的餐饮供应服务;餐厅;酒店住宿服务;餐馆;饭店;会议室出租”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