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775390号“格伦陛亚”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2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晋江福兴鞋塑有限公司
  异议人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对被异议人晋江福兴鞋塑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3期《商标公告》第74775390号“格伦陛亚”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格伦陛亚”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婴儿全套衣”等商品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43103号“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裤子”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知名度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文字“哥伦比亚”在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775390号“格伦陛亚”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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