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886976号“HAOTT.CW”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85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世纪铭洋知识产权运营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兆举
  委托代理人:山东邦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佛山市司米克家居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兆举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4886976号“HAOTT.CW”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HAOTT.CW”指定使用于第11类“电炊具;燃气炉;电暖器”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563073号、第5883444号及第9401935号“HAOTAITAI”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1类“电炊具;热水器;燃气炉”等。双方商标的文字组合不同,呼叫及整体外观有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其用于“厨房用抽油烟机;燃气炉”商品上的“HAOTAITAI”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鉴于双方商标文字区别明显,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886976号“HAOTT.CW”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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