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426051号“草原大福星”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2923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州大福星鱼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融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王东
  异议人福州大福星鱼丸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东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426051号“草原大福星”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草原大福星”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64684号“大福星及图”、第66056537号“大福星鱼丸”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2类“餐厅;餐馆;自助餐馆”、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餐馆;快餐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或其显著识别文字“大福星”,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426051号“草原大福星”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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