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95124号“婕尼卡”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08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138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哲尼卡(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康恩泰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哲尼卡(义乌市)饰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195124号“婕尼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婕尼卡”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丝巾扣(首饰)、头戴首饰”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608号“杰尼亚”、第969347号“ZEGN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西服制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区别显著,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02357号“杰尼亚”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4类“领带别针、胸针(首饰)”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部分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亦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使用于“服装”等商品上的第640608号“杰尼亚”、第969347号“ZEGNA”商标为驰名商标并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予以保护,但异议人所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充分证明其上述主张,因此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95124号“婕尼卡”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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