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1165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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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6432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鸿鹄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黄祝海
异议人三丽鸥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黄祝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2期《商标公告》第75116531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于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927740号“KUROMI及图”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张贴广告;货物展出;直接邮件广告”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故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116531号“图形”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