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647087号“麻婆老板娘”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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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3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21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清伟雅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异议人四川省成都市饮食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清伟雅创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647087号“麻婆老板娘”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麻婆老板娘”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餐厅、养老院”等。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811558号“陈麻婆”、第40045789号“陈麻婆及图”、第1994594号“麻婆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萝卜干、五香萝卜”、第30类“调味品、豆粉”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属不同的行业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77952号“陈麻婆及图”、第39864775号“陈麻婆豆腐”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原第42类“餐馆”、第43类“餐厅、饭店”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易于区分,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餐馆”服务上的“陈麻婆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区别明显,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亦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647087号“麻婆老板娘”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