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534957号“克尔创”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7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561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厦门仕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古氏贸易(上海)有限公司
  异议人福建鸿星尔克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古氏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1期《商标公告》第74534957号“克尔创”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克尔创”指定使用在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为他人推销”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916034号“鸿星尔克”、第39786195号“尔克 奇弹 ERKE FLEX及图”、第67860996号“尔克赋能”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广告传播;广告宣传”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差异,故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服装、鞋”等商品上的“鸿星尔克”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整体具有一定区别,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摹仿,其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及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之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34957号“克尔创”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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