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908655号“威岚仕VELA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4 2025-01-14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399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秦佳琦
  异议人贾恩尼弗塞斯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秦佳琦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5908655号“威岚仕VELA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威岚仕VELASHI及图”指定使用在第26类“衣服饰边;服装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656165号“图形”、在先注册的第5408084号“图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6类“饰带及编带;纽扣”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构图特点、设计风格、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相近,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并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908655号“威岚仕VELASHI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