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5157700号“卡帝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5 2024-12-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031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澜国际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卡帝士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卡士乳业(深圳)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卡帝士股份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9期《商标公告》第55157700号“卡帝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卡帝士”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市场营销;定向市场营销”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554425号“卡士”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水果罐头;奶油(奶制品);奶酪”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264295号“卡士”、第19352330号“CLASSY·KISS”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职业介绍”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157700号“卡帝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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