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326765号“金纱右”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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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2-20 08:00:00
来源:(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26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贺
异议人贵州金沙窖酒酒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326765号“金纱右”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金纱右”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含水果酒精饮料;威士忌;开胃酒;果酒(含酒精);烧酒;白酒;米酒;葡萄酒;食用酒精;黄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019810号、第9019800号“金沙”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烧酒;葡萄酒;酒(饮料)”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不明显,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326765号“金纱右”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