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255941号“OKLY”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9 2025-02-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938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欧科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孔祥玲
  异议人欧科蕾公司对被异议人孔祥玲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255941号“OKL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OKLY”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商业管理辅助”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8656072号“OAKLEY”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且双方商标在字母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本案已经对异议人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因此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注册申请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255941号“OKLY”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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