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140480号“BULLIFTER”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60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济南布尔机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商国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济南布尔机械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5期《商标公告》第70140480号“BULLIFTER”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BULLIFTER”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喷雾机;装载机”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554725号“BULL”、第57010075号“公牛BUL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农业机械;粉碎机”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插座;插头;高低压开关板”商品上的“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注册并使用在“电开关;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商品上的“公牛BULL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商标在文字构成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二者共存使用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0140480号“BULLIFTER”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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