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617994号“旭丰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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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97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苏州旭丰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三颗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陈城槟
异议人苏州旭丰达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陈城槟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3617994号“旭丰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旭丰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收割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装载机”等。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异议人提供了与合作供应商(深圳市华盛控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业务往来交易记录,但交易日期均晚于被异议人陈城槟的就职时间,故我局对异议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其企业字号权。但异议人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异议人已将“旭丰达”作为企业字号,在“收割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装载机”等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于我国广泛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故我局对上述异议理由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等相关规定亦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17994号“旭丰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