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467662号“海棠友伴”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24 2025-01-21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724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毛毅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进同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北京海棠友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斗云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毛毅对被异议人北京海棠友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9期《商标公告》第75467662号“海棠友伴”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海棠友伴”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先注册其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海棠相伴”等商标,但异议人提交的发货清单、销售合同等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前,其“海棠相伴”等商标在“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因此对于异议人上述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467662号“海棠友伴”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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