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796630号“大荒沄”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398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大荒沄(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大荒沄(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8期《商标公告》第75796630号“大荒沄”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大荒沄”指定使用于第29类“香肠;豆腐制品;蛋”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927346号“大荒春”、第65810179号“北大荒BEIDAHUANG”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9类“猪肉;甲壳动物(非活);加工过的坚果”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大荒”,且被异议商标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被异议商标易使消费者认为其为异议人的系列商标。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796630号“大荒沄”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相关文章
{{ v.title }}
{{ v.description||(cleanHtml(v.content)).substr(0,100)+'···' }}
你可能感兴趣
推荐阅读 更多>
推荐商标

{{ v.name }}

{{ v.cls }}类

立即购买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