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317333号“佰颜集”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阅读:1417 2025-02-10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0459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江苏汉和日用品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江苏汉和日用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4期《商标公告》第75317333号“佰颜集”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佰颜集”指定使用于第4类“制蜡烛用蜡;圣诞树用蜡烛”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409146号、第1310508号“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于第4类“皮革用油脂;酒精(燃料);蜡烛”等商品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文字构成、读音、含义及整体外观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于类似商品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化妆品,香精油”商品上的“佰草集HERBORIST及图”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熟知,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关联性不强,因此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抄袭和摹仿,其注册不会误导公众,也不致损害异议人的利益,本案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扩大保护。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规定缺乏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317333号“佰颜集”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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