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5556056号“甪端才子”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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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1-06 08:00:00
来源:(2025)商标异字第0000000454号
作者:商标局
异议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杨改华
异议人才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杨改华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5期《商标公告》第75556056号“甪端才子”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甪端才子”指定使用在第25类“风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30707号“才子TRIES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且双方商标指定的商品在销售渠道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具有一定共同性,双方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5556056号“甪端才子”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